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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减免处罚案例 | 河东区欧惠便利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日期:2022-11-10 来源:临沂市场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在加大重点领域精准执法力度的同时,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对违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在加大重点领域精准执法力度的同时,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

  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2年第二批减免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

  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东区欧惠便利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8月4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河东区欧惠便利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香辣金针菇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2年4月20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河东区欧惠便利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香辣金针菇,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从河东区王立林酱菜店购进1箱香辣金针菇,2022年3月19日从兰山区子墨粮油调料店购进7.5kg黑芝麻,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96.7元。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了进货查验,索取了生产单位及供货商资质、涉案批次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履行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经营活动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教育,要求其自觉守法、提高法律观念。

  监管有话说

  执法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更加人性化的措施,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宣传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实现“以帮代罚”,让执法对象感受“有温度的监管”,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同时,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追根溯源,进一步处理源头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市场主体经营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