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logo右侧广告图
二维码

食安临沂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预警 > 案例警示

案例警示

减免处罚案例 | 沂南县进米严选互联网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日期:2022-11-10 来源:临沂市场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在加大重点领域精准执法力度的同时,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对违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在加大重点领域精准执法力度的同时,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

  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2年第二批减免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

  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沂南县进米严选互联网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8月12日,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沂南县进米严选互联网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2年8月8日,根据投诉举报,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沂南县进米严选互联网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新媒体平台的网店中销售一款钓鱼饵料,其宣传描述为“钓鱼虾粉鱼饵料、鲫鱼饵料、南极磷虾粉,纯天然钓鱼食浓腥野钓打窝饵料”。该广告为当事人自主编辑发布,无任何证据材料证实此广告的真实性。该产品一直未售出。案发后,当事人第一时间改正了上述宣传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在发布该广告后产品一直未售出,未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当事人在调查时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案发后立即删除虚假广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沂南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该案充分落实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既纠正了违法行为,也教育了当事人,有力督促了其在今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积极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真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