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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如何明码标价?市场监管部门这样管

日期:2022-10-12 来源:临沂消费维权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公布),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作了细化规定。

  【明码标价的适用范围】

  除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即: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但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

  【明码标价的基本要求】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的内容要求】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明码标价的文字要求】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明码标价的形式要求】

  (一)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四)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五)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要求。

  【收购农产品的明码标价】

  经营者收购粮食等农产品,应当将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告知农产品出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

  【附带有偿服务的明码标价】

  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即,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出具结算清单】

  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