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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案例 | 未标注茶叶香型 标注虚假生产企业 上海一茶叶公司被罚

日期:2022-09-09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上海归*茶叶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潮州市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归*茶事凤凰单枞鸭屎香50g”,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香型,不符合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凤凰单丛(枞)

  违法事实

  上海归*茶叶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潮州市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归*茶事凤凰单枞鸭屎香50g”,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香型,不符合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凤凰单丛(枞)茶》中“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标明质量等级与香型”的规定。另查,当事人经营的“归*茶事凤凰单枞鸭屎香50g”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为潮州市潮安区凤*圣*茶业有限公司,并非其实际生产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潮州市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归*茶事凤凰单枞鸭屎香50g”产品标签上未按照标准要求标示香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归*茶事凤凰单枞鸭屎香50g”产品标签上标注虚假的生产企业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肆拾肆圆;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立案〔2022〕282022000***号

  当事人:上海归*茶叶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1*M*1J*BX*4U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21年4月,当事人委托潮州市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其生产加工“归*茶事凤凰单枞鸭屎香50g”产品,并于2021年8月在当事人的淘宝网店“归*茶事”和抖音平台网店“归*茶事”上架销售上述产品。

  其中,当事人经营“归*茶事凤凰单枞鸭屎香50g”产品标签上未标注香型,不符合地方标准DB44T820-2010及国标GB7718的要求。

  另查,当事人经营的“归*茶事凤凰单枞鸭屎香50g”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为潮州市潮安区凤*圣*茶业有限公司,并非其实际生产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潮州市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经核,“归*茶事凤凰单枞鸭屎香50g”产品为代发货,当事人并无库存。上述产品共生产销售30件,购进成本为94元/盒,其中14盒的销售价格是188元/盒,其余16盒的销售价格是128元/盒,货值金额共计4680元。因当事人以188元/盒售出的产品14盒已退货退款,故违法所得为544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产品照片、销售记录、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和生产方资质等。

  2022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归*茶事凤凰单枞鸭屎香50g”产品标签上未按照标准要求标示香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归*茶事凤凰单枞鸭屎香50g”产品标签上标注虚假的生产企业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数量少、金额低,未发现其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肆拾肆圆;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